申請人曹某某。
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有關江蘇某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投訴舉報作出的蘇園市監不立告〔2023〕XXX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向本機關郵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6月5日,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對其有關某某公司的投訴舉報作出蘇園市監不立告〔2023〕XXX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申請人的主要意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被申請人未分別處理投訴和舉報,程序違法。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分別處理投訴、舉報的行為程序違法;2.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蘇園市監不立告〔2023〕XXX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責令重新履行職責。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掛號信封照片、投訴舉報書、短信截圖、投訴處理答復意見書、電子郵箱截圖、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電子發票等。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材料,主要答復意見:
1.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處理行為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書,稱其使用的手機號碼XXXXXXXXXXX于2022年9月18日收到碼號XXXXXXXX發送的營銷短信,經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告知是甲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將其手機號碼信息提供給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進行推送。申請人認為某某公司未經授權非法發送營銷短信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并予以處罰,同時要求某某公司賠償其郵寄書面材料及本次維權產生的費用、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其2萬元。
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后,于2023年2月28日依法受理
并短信告知申請人。因調解過程中某某公司拒絕其賠償訴求,故被申請人于4月6日通過電子郵箱向申請人發送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依法終止調解,投訴辦結。
因申請人舉報事項所涉情況較為復雜,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23年3月13日經審批決定延長核查時限十五個工作日。經核查,被申請人并未發現存在應予查處的違法行為,故被申請人于4月3日經審批決定不予立案,并于4月6日通過電子郵箱向申請人發送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不予立案的決定。
2.被申請人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經查,被投訴舉報人稱其確實曾與乙公司簽訂《產品代理合同》,但其并未直接推廣,而是與蘇州市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簽訂《信息技術服務協議》,由丙公司作為“洋錢罐”產品推廣方進行推廣,號碼和內容也是由丙公司提供。發送涉案營銷短信的碼號XXXXXXXX,系上海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故未有證據證明涉案營銷短信是被投訴舉報人發送,且被投訴舉報人也非營銷短信發送碼號的所有人或短信內容的提供方,其不存在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渠道導流合作協議》《信息技術服務協議》《某某公司&丙公司洋錢罐2022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9日結算單賬單》,以及由其和丙公司分別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材料予以證明。綜合相關調查結果,根據現有證據材料無法認定被投訴舉報人存在申請人所述的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故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向申請人進行告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和依據:投訴舉報書、短信截圖、投訴處理答復意見書、掛號信封及投遞記錄、投訴單、舉報單、案件來源登記表、投訴受理決定書、協同辦公平臺短信告知截圖、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審批表、不予立案告知書、電子郵箱截圖、營業執照、情況說明、渠道導流合作協議、信息技術服務協議、和解協議、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證書、短信通道合作協議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稱,2022年9月18日,其手機號碼XXXXXXXXXXX收到碼號XXXXXXXX發送關于“洋錢罐借款”的營銷短信。2023年2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書及相關材料,稱經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告知,甲公司將申請人涉案手機號碼提供給某某公司,再由某某公司向申請人推送。申請人認為某某公司未經授權非法發送營銷短信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同時要求某某公司賠償和書面賠禮道歉等。
針對涉案投訴,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1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登記,于2月28日決定受理,同日通過短信將受理情況告知申請人。因某某公司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4月6日通過郵件告知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
針對涉案舉報,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1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登記。因案情復雜,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被申請人于3月13日決定將核查時限延長十五個工作日。經調查,某某公司確認涉案短信不是其發送,“洋錢罐借款”這一產品是依據與丙公司簽訂的協議由丙公司進行推廣,碼號和內容也是由丙公司提供,某某公司從未與碼號XXXXXXXX所有人簽訂委托合同且無業務往來。
被申請人認為未發現某某公司存在應由其查處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4月3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4月6日通過郵件將蘇園市監不立告〔2023〕XXX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發送給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提供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電子發票、郵箱截圖、投訴舉報書、短信截圖、投訴處理答復意見書、掛號信封及投遞記錄、投訴單、舉報單、案件來源登記表、投訴受理決定書、協同辦公平臺短信告知截圖、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審批表、不予立案告知書、電子郵箱截圖、營業執照、情況說明、渠道導流合作協議、信息技術服務協議、和解協議、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證書、短信通道合作協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1.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該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組織調解,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法受理涉案投訴,因被投訴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且均進行告知,符合上述辦法的規定。
2.關于申請人舉報某某公司涉嫌未經授權發送營銷短信的問題。經被申請人調查,根據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某某公司存在上述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據此,被申請人作出涉案不予立案決定,于法有據。
3.關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未分別處理投訴、舉報的問題。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材料后,在全國12315平臺分別進行登記并予以處理。此外,被申請人在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中一并告知終止調解決定的處理方式,并無不當之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4月3日作出的蘇園市監不立告〔2023〕XXX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6月30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